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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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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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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请回答:

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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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
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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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

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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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例2继母为儿子投保能获得赔偿吗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
案例2继母为儿子投保能获得赔偿吗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赵某于2007年5月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购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8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你认为赵某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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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18年赵清生母死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芸。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一子一女。1925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其妻子李某、女赵芸均由生父和赵某供养。1957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真14岁、刘芳16岁),次年又生一子赵豫。现赵清病故,其母张某、英籍女以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芸、王某以及刘真、刘芳、赵豫都声称要继承赵清的遗产。则本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李某、英籍女

B.王某、张某

C.赵芸、英籍女所生子女

D.刘真、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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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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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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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18年赵清生母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某。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于和女各一人。1925年赵生父续娶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某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1957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二女(刘珍14岁,刘芳16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英籍女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某、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字争继赵的遗产。本案中哪些人有继承权?( )

A.王某

B.张某

C.赵某,英籍女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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