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广场制作,在室外街__张贴“XX区域XX号XX商铺(万达称”室外街一环铺“)禁止使用燃气罐”标识,张贴于对外办事窗口等明显位置()
A.前台
B.室外街
C.物业营业厅
D.售楼处

A.前台
B.室外街
C.物业营业厅
D.售楼处
第1题
A.X事xNxx街XX单位
B.单位小礼堂
C.xxxExx街XX单位小礼堂
D.XX区XX街XX单位X号楼四楼小礼堂
第2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证书。张XX,男,194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X号。关系人:李XX,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XX市XX县城关镇XX村。根据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张XX系关系人李XX的父亲。
第3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王XX(男,42岁,壮族,XX省XX县人,XX公司职员,住XX省XX县城关镇XX街18号)与李XX(男,38岁,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城关镇街19号)系邻居关系,两家因宅基地关系素来不和。20XX年X月X日,李XX动工在其院内建西屋平房三间,在施工过程中,王XX以新房影响其东屋通风、通光、房屋滴水危害其东屋后墙为由,阻挠施工,并将垒至一半的墙壁强行拆除。本案事实有XX居委会、当事人陈述,XX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为证。
第4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小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XX家具厂,XX市XX县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XX家具商场,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2)基本案情:XX家具厂“与XX家具商场于20XX年4月8日在XX市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由XX家具厂按月向XX家具商场提供沙发10套、平柜5套、立柜5套,价格分别是沙发每套550元、平柜每套360元、立柜每套640元。XX家具厂于每月10日以前交货,货款于下次交货时结算。合同还约定如遇到纠纷,将申请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XX家具厂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XX家具商场却连续八、九两月未付货款。经XX家具厂多次催讨,XX家具商场借口资金紧张未予解决,又以XX家具厂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到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八、九两月的家具,在XX家具商场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对所没有售出的部分家具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第5题
A.宽带帐号-XX室-XX小区XX号楼/栋XX单元XX号光分纤箱TO分光器X-X-X
B.XX小区XX号楼/栋XX单元XX号光分纤箱TO分光器X-X-X
C.宽带帐号-用户地址-XX号光分纤箱TO分光器X-X-X
D.光分纤箱地址-XX号分光器TO分光器X-X-X
第6题
A.宽带帐号-XX室-XX小区XX号楼/栋XX单元XX号光分纤箱TO分光器X-X-X
B.XX小区XX号楼/栋XX单元XX号光分纤箱TO分光器X-X-X
C.宽带帐号-用户地址-XX号光分纤箱TO分光器X-X-X
D.光分纤箱地址-XX号分光器TO分光器X-X-X
第7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第8题
A.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XX路X号
B.江苏省惠山区XX小区X号
C.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路
D.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XX小区X号102
E.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机械厂
第9题
A.=SUM(A2:B4)
B.=XX
C.=SUM(XX)
D.=A2+A3+A4+B2+B3+B4
第10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