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1986年2月,林东市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黄海市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批配件
合同。同年7月,甲方发来某种配件300,价款为1.5万元,乙方以该配件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执,甲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方遵守合同,如数付款。乙方在答辩中却坚持拒付,并提起反诉称甲方发来的配件均为翻修次品,要求全部退货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经法院查明:1986年1月,甲方推销员王某来黄海汽车修理厂推销配件时,为了让乙方同意签订购销合同,达到多推销、多提成的目的,竟在洽谈时,隐瞒了该配件为翻修再生产品的主要情节,欺骗乙方签订了合同。乙方进货后在修理过程中,用户屡屡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因此拒绝付款。
问: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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