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因兄弟刘利占有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拒绝分割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讼中他们的堂兄刘岩提出因刘胜.刘利父母生前表示他们去世后有一间房屋由刘岩继承,该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要求参加诉讼,刘岩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
A.无独立请求权人
B.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人
D.共同被告
A.无独立请求权人
B.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人
D.共同被告
第2题
第3题
A.虽未经父母同意但仍然有效
B.因未经父母同意而无效
C.因未经父母同意而部分无效
D.因未经公证而无效
第5题
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第7题
案例分析题 刘志信、刘志诚、刘志超系三兄弟。2003年,其父母相继去世,在某市某区留有四层楼房一幢。由于刘志诚、刘志超常年在外省工作,所以兄弟三人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而是由刘志信一家居住。2OO4年3月,刘志信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楼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04年9月,刘志信与秦伟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卖给了秦伟民,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OO5年1月,刘志诚和刘志超回家探亲得知此事,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房屋系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不能由刘志信一人独霸,他们两人也有份,刘志信未经他们两人同意擅自出卖该房屋,侵犯了他们的合法产权,因此要求从秦伟民手中收回房屋。秦伟民则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书,也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将房屋退还给他们。双方争执不下,刘志诚、刘志超遂将刘志信和秦伟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刘志信与秦伟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所争议楼房在刘志信与秦伟民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
(2)刘志信与秦伟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秦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刘志信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刘志诚、刘志超的合法权益,如何承担责任?
第10题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第11题
A.王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其主观无过错并且房产贬值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
B.应对王某房产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C.王某补交差额,并由刘、张承担连带责任
D.刘某已经退出公司,应由张、李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