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的A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1)A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B公司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21100万元,同时取得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A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C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含税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
A.204
B.289
C.286
D.368
C、286
解析:业务4购进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00×13%=13(万元)
业务5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3%=65(万元)
业务6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00×13%=104(万元)
A公司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30+65+104-13=2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