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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

[案情介绍]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仔细调查,一致认为这笔保险金应该给付,但到底给付给谁,两位申请人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一、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二、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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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
[案情介绍]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仔细调查,一致认为这笔保险金应该给付,但到底给付给谁,两位申请人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一、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二、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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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介绍]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
[案情介绍]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仔细调查,一致认为这笔保险金应该给付,但到底给付给谁,两位申请人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一、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二、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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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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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
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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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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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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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王某(11岁)和李某(25岁)为同父同母的兄弟。但是李某自幼被他人收养,与生父母断绝了来往。2003年10月,一起意外
王某(11岁)和李某(25岁)为同父同母的兄弟。但是李某自幼被他人收养,与生父母断绝了来往。2003年10月,一起意外车祸使得王某的父亲丧生,母亲(黄某)残疾,从此王某生活无着。万般无奈之下,王某经多方打探,找到了李某,请求李某顾念兄弟之情,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费。李某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王某在失望、气愤之余,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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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某早年丧夫,与独生女儿章依、女婿黄某共同生活。章依于1980年死亡,黄某赡养岳母。1982年黄某再婚,
1984年生子黄云,第二年生女黄彩。黄某于1988年与其妻离婚,黄云由黄某抚养,黄彩与其母生活。黄某于再婚存续期间,经常带营养品看望王某。黄某离婚后,为更好地照顾岳母,便与王某共同生活,但王某不承认黄云是其外孙,不许其登门。经协议,黄某由其母亲领回。1993年黄某送王某到医院看病.途中不幸遇车祸,两人均死亡。黄某留有存款等财产价值6万元,王某留有房屋3问.存款5000元。王某的姐姐扣弟弟均主张继承王某的财产。问:王某、黄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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