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江某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3月29日,江某某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2012年5月28日,经上海市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江某某为工伤。2012年7月17日,江某某的伤情经上海市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13年10月,江某某辞职。2014年5月22日,江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工作单位-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同年7月8日,该会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1513号裁决书作出A公司应支付江异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76元的裁决。因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江异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
请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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