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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9年10月5日,原告、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1.2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

,定于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1999年11月10日,拖拉机厂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农贸商行。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 1999年11月20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 10月10日分别与县化肥厂、×市农业局以1.6万元/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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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
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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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惠民农贸公司与海中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农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0万元,惠民公司先支付定金40万元。
后惠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延缓一段时间支付余款,并请求海中公司将农用机械先行交付,已备春耕市场需求。海中公司予以拒绝。

期间,海中公司接到爱民公司的订单,希望将惠民公司订购的农机卖给自己。惠民公司得知情况后,向海中公司承诺自己将尽快筹集资金,支付余款。但海中公司还是与爱民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农机。

爱民公司在销售该批农机的过程中,部分售出农机发生了伤人事件。后经检查发现,农机在设计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爱民公司希望海中公司能够进行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爱民公司还向海中公司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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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原告某茶社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扬州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原告的部分商标许可给被告使用。许可
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被告每月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2万元。

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至今未缴纳许可使用费。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告停止使用“富春”字号及服务商标、销毁含有“富春”字样的交易文件、被告支付原告自2003年5月至其实际使用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暂定40万元,算至2005年6月)、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因调查等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请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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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0 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0 万元人民币的土 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原 告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 5000 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 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 4000 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 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0 万元还要股东会批准是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将承担巨大损失。因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问题:1、本案投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投资合同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他不变,那么该买卖合同是否 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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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1996年12月16日,两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199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199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199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供。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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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商场与乙农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农贸公司购买2000斤苹果,每斤价格3元,共计6000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泥石流暴发,大部分苹果无法再销售,损失达5000元。问题:(1)苹果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若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泥石流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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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
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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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
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0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0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被告县公安局的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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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2009年12月16日
,两公司签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10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10年l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供。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1.本案中,被告县公安局的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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