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周某、吴某和郑某成立一合伙企业,
A.周某、吴某和郑某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周某全权负责,吴某和郑某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无效,应由周某、吴某和郑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B.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不能除名,应等待其法定继承人的出现
C.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相同
D.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ABCD
解析:【考点】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解析】《合伙企业法》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A的说法错误,应为部分无效,前一部分有效,后一部分无效。《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B的说法错误。应为当然退伙。C说法错误。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经过一定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法人单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该法人单位的出资者,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如是因为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推举而产生的,其对外代表权要受到合伙企业给予的限制。D的说法也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