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问题: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解析:(1)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解析:(1)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