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李某、赵某共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成立不久,赵某拟向甲银行借款,遂决定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赵某的出质行为有效
B.若合伙协议约定不得出质,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C.赵某的出质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方能发生效力
D.赵某的出质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发生效力
A.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赵某的出质行为有效
B.若合伙协议约定不得出质,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C.赵某的出质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方能发生效力
D.赵某的出质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发生效力
第1题
A.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其个人财产,可以直接出质无须经钱、孙二人同意
B.赵某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钱、孙二人同意
C.未经钱、孙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D.未经钱、孙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题
A.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B.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D.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3题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C.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D.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第4题
A.将赵某除名必须钱某和孙某一致同意
B.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
D.赵某被除名的,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以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5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做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以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和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第6题
A.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侯某入伙
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C.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D.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不得入伙
第7题
A.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苏某入伙
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苏某可以入伙
C.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苏某可以入伙
D.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苏某不得入伙
第8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第9题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0题
A.李某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D.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11题
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