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李某购买了一份保额50万元10年期缴保费的分红型终身寿险,保单约定的缴费日为每年5月22
①.若2012年7月10日李某病故,此前保险公司为催缴过保费,则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死亡保险金
②.若2012年8月1日该款保单分红,保险公司无需向李某保单派发红利
③.若2012年8月20日李某申请保单复效,现金价值可以恢复
④.若2012年8月20日李某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无需重新核保
A ③④
B ①②
C ②③
D ①④
①.若2012年7月10日李某病故,此前保险公司为催缴过保费,则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死亡保险金
②.若2012年8月1日该款保单分红,保险公司无需向李某保单派发红利
③.若2012年8月20日李某申请保单复效,现金价值可以恢复
④.若2012年8月20日李某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无需重新核保
A ③④
B ①②
C ②③
D ①④
第1题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第2题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
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沪上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
第3题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李某与钱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钱某趁李某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李某未遂,但造成了李某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李某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李某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李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单目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第4题
(1) 李三可以就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或申请退保
(2) 如王四去世后,李三作为投保人享有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李三子享有10万元保险金的权利
(3) 李三若与其妻离婚,李某有权不与其妻商议,自己退保并领回现金价值,因为法律规定人寿保单利益不属于婚姻期内的财产
(4) 经王四同意,李三可将保单做改变被保险人的变更
A.(1)(2)(3)(4) B.(1)(3)(4)
C.(1) D.(1)(4)
第5题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第6题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第7题
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8题
房产转卖期间火灾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张某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保费。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6月9日,其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有住房卖给李某。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