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B.对于王某以18万元向刘某转让出资的行为,其他股东如不同意,则需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王某的出资,否则视为放弃
C.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该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D.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该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E.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投资于该公司是完全不可以的
F.依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如果刘某加入该公司,则该公司股东的人数仍符合法律规定
第2题
A.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一律不得在外兼职
B.员工接受社会职务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
C.禁止员工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D.禁止员工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第3题
A.赵某,所在公司认为其能力有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也觉得工作没什么意思,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B.钱某,因技术出众收到其他公司的高薪邀约,于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C.孙某,劳动合同到期前,所在公司决定按照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孙某要求提高待遇,双方未达成一致,合同按期终止
D.李某,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5题
A.入职的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秘密;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公司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B.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
C.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公司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D.员工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公司及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第6题
A.某客户经理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在营业部旁边的银行驻点,银行为其提供一台互联网电脑,供该客户经理日常查看股市行情使用,但营业部的上网行为监控系统无法监控到该台电脑。
B.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利用周末在营业部旁边的超市驻点,现场为营业部招揽客户,客户可通过手机下载该公司APP网上开户,客户如果现场开户成功立即赠送一张该超市50元的购物卡。
C.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由于公司融资余额已经用完,无资可融,今后如有客户到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拟将客户统一介绍给某配资公司,配资公司工作人员可常驻营业部现场为客户提供配资业务。
D.营业部制定了迁址方案,已经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利用周末时间搬迁后并正常营业后,再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变更《证券经营许可证》。
E.信息技术专岗提交流程,因公司目前尚未实现业务异地通柜办理,今后营业部的客户在异地办理佣金调整、修改服务密码等业务时,可在柜台系统中为异地营业部柜员开通本营业部柜员权限,委托其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7题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A.某医院主治医师甲接受某医疗器材公司乙的委托,向其所在医院推荐乙生产的医疗器材并从中谋取利益
B.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甲某在招标活动中,索取乙公司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C.某高校教师甲辅导乙的孩子数、理、化,学费高昂,最终乙的孩子顺利考上了甲所在学校的本科
D.某食品厂销售人员甲向某大型商场销售一批商品,以定金的5%作为回扣,最终征得商场营销部主管的同意
第8题
A.甲公司与著名影星赵某签订的演出合同
B.乙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C.丙欠李某10万元,双方私下约定不得转让
D.丁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保单债权
第10题
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第11题
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 12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000元。200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