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型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食品加工厂设有农场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2012年10月销售奶油面包取得不含税收入26000元;销售自产玉米面取得收入8000元。当月购进用于生产面包的奶油支付不含税价款9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生产面包、玉米面耗用的自来水,共计支付价款6000元、进项税额360元,耗用电力支付价款7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奶油面包与生产玉米面耗用的水电情况无法准确划分。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2012年10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元
A.1340
B.1407.71
C.1704.71
D.2380
C、1704.71
解析:该综合型食品加工企业销售的自产玉米面属于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外购货物用于生产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当月购进自来水电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360+7000×17%)×8000÷(26000+8000)=36471(元)当月应纳增值税=26000×17%-9000×17%-(360+7000×17%-36471)=170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