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0日,某物资服务中心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发案后经法院审查劳动
问:双方当事人有哪些过错?该经济行为是否有效?
问:双方当事人有哪些过错?该经济行为是否有效?
第1题
第2题
A.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第3题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并回答本案的法律依据。
第4题
第5题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需方)与市水泥厂(供方)签订了两份水泥购销合同,其中一份是300吨水泥的现货合同,每吨单价109.5元,总金额为32850元,约定5月10日交货;另一份是400吨水泥的期货合同,初步议定每吨109.5元。但合同上又注明:“所定价格若需调整,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征得需方同意即按协商价执行;如需方不同意,则合同停止。”两份合同还规定,如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应承担需方的经济损失,按未交货货款总额的5%偿付违约金。300吨现货合同,经工商行政部门鉴证后,需方按合同规定交预付款16425元,供方单位在供给需方100吨水泥后,由于当时是5月份,正值建筑旺季,市场对水泥大量需求,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私自将水泥卖给其他一些单位,以致不能按合同向需方如期如数交货,造成需方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同年10月,需方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将预付款16425元双倍返还。
(2)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按两份合同的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
(4)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6题
第7题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8题
,定于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1999年11月10日,拖拉机厂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农贸商行。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 1999年11月20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 10月10日分别与县化肥厂、×市农业局以1.6万元/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第9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