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第1题
(1) 如何看待王光和王明的“赡养协议”?
(2) 王光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第2题
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马力应否分担其母亲的治疗费用?
第3题
马力和马强系兄弟,两人均结婚成家,与父母分居。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子女的照顾,2000年2月在马力和马强的舅父见证下,他们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马力和马强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05年9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6年10月,其母亲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较多,马强经济压力较大,于是与哥哥马力商量,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马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如何看待本案中的赡养协议?
第4题
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母亲下岗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第5题
王君于1955年与李梅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王庆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年,李梅因病去世。1998年,王君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君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君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君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君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君的义务?
第6题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第7题
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
柯庚的子女是否应当偿还债务?
第8题
A、王甲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B、王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第9题
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
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是否是他们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