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0年7月16日,高某与信义房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签订一份《信和花园认购书》和《信和还原车位认购书》,约定高某购买由信义公司开发的信和花园T8栋704室房,建筑面积为156.48㎡,房价为美金20万元,并购车位一个,车位款为美金1.2万元。认购书还约定房款应于2000年8月25日前支付,车位款于2001年6月10日前付清,在高某付清所有款项后,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签定后,高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同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信和花园外销商品房《房屋出售合同》。次日,该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高某又付了公证费。该合同除对认购书内容确定外,在第5条规定,合同经公证后10日内,信义公司能交付而不交付房屋,高某有权在上述期限40天后提出终止合同。另外,信义公司还应为高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提供方便。由于信义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高某于2001年9月25日向信义公司发函,要求终止认购书,退还房款,但信义公司未予答复。后高某查得,信义公司于2000年7月4日即双方房屋出售合同签订前已将上述房屋向他人抵押,抵押期限至2001年4月3日。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高某与信义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办理钥匙交接手续,签署了入居书。
答案
暂无答案